更新时间:2015.12.25
【摘要】随着上海市等地区政策性文件的相继出台,专利使用权"能不能"出资的适格性问题已经解决。由此,探讨"如何出资"成为当前制度构建的关键。专利使用权出资的客体、主体是否应该予以限制,各地区规定不一致,司法实务中的案例也不尽相同。为了维持《专利法》和《公司法》规范之间的协调,平衡出资人与受资公司之间的利益,建议将专利使用权出资的客体限定为独占许可使用权,排他、普通许可使用权不宜进行出资。将专利使用权出资的主体限定为发明专利权人,被许可人以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不宜进行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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