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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协调的法律原则

更新时间:2015.12.25

【专业类别】:著作权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何怀文
【出版时间】:2015年01月01日
【期刊名称】:知识产权
【期刊性质】:核心期刊
【期刊页码】:10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支持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浙江省“之江青年社科学者”经费资助
【关键词】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交易安全、交易成本

【摘要】我国著作权法混合了作者权体系和版权体系的法律规范,使得著作人身权行使易与著作财产权发生各种抵触,妨碍文化产业发展。著作权制度整体上是财产制度,著作人身权制度安排也应便利交易,维护保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为此,著作人身权应一律归属于作者,但著作人身权行使应服从于著作财产权限制的创设目的,服务于各种形式著作财产权交易的特定目的。此外,逝世作者的著作人身权保护在无遗嘱的情况下应该确立权利行使顺位。我国第三次著作权法修订时,应该对现行著作权法一系列条文进行相应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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