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25
【摘要】我国著作权法混合了作者权体系和版权体系的法律规范,使得著作人身权行使易与著作财产权发生各种抵触,妨碍文化产业发展。著作权制度整体上是财产制度,著作人身权制度安排也应便利交易,维护保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为此,著作人身权应一律归属于作者,但著作人身权行使应服从于著作财产权限制的创设目的,服务于各种形式著作财产权交易的特定目的。此外,逝世作者的著作人身权保护在无遗嘱的情况下应该确立权利行使顺位。我国第三次著作权法修订时,应该对现行著作权法一系列条文进行相应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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