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12.26
【摘要】随着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的不断完善,著作权法与刑法对著作权刑事保护的立法衔接问题凸显,刑法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行为对象和行为类型均窄于著作权法的规定,在法律适用中产生疑惑和争议。为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规范著作权市场的良性秩序,保护对象"作品"不应分等级,直接侵权行为应当涵盖更多的行为方式,间接侵权行为应当受到刑法规制,即应当适度拓宽著作权刑事保护范围,并在立法上逐步实现著作权法和刑法的有序衔接。
【来源】点击进入来源地址
【内容】{$content}
{$pics}
版权所有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资料库"研究课题组 技术支持:广州万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京公网安备:110105435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备12039890号-2)
本站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速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