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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Myriad案中分离的DNA片段的专利适格性

更新时间:2015.12.29

【专业类别】:综合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赵纵洋
【出版时间】:2015年01月01日
【指导老师】:王岩
【导师职称】:教授
【论文级别】:硕士论文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关键词】Myriad案、分离的DNA片段、专利适格性、自然产物原则

【摘要】自1982年美国开始授予与基因有关的专利以来,关于基因是否应当被授予专利权就存在极大的争议。反对者多认为授予基因专利权将会阻碍病患获得相关疾病的治疗,阻碍科研人员从事相关领域的研究,与专利法的立法目的相违背。2013年的Myriad案,再次将与基因有关的专利问题推向风口浪尖。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终审判决中认定,从人体中分离的DNA片段是自然产物,不具有专利适格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因与美国多年以来的法律实践大相径庭而备受各方关注。美国专利法并未对适格的专利客体进行限制,美国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判断专利适格性的自然产物原则。如果严格依据自然产物原则,分离的DNA片段是人造之物,因此应具有专利适格性。然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Myriad案中创造出“显著差异标准”,对自然产物原则进行修正,提高了专利适格性的判断标准,将分离的DNA片段排除在适格的专利客体之外。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否认DNA片段的专利适格性,是为缓解Myriad公司与病患、科研机构之间就BRCA1/2基因专利权的行使而产生的冲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一举措实属迫不得已,原因在于:美国专利法对专利权滥用限制的相关规定并不完善,即普通法上的实验免责与强制许可制度都有过于严苛的适用要件,以至相关制度形同虚设。因此,美国应当借Myriad案对专利法制深深反思,并对美国专利法予以修订,增加诸如我国专利法实验免责和强制许可等限制专利权滥用的制度,以实现专利法促进科技进步的宗旨。

【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二、国外研究现状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
第二章Myriad案中关于分离的DNA片段的专利适格性的探讨
第一节 案件背景
第二节 Myriad案中关于分离的DNA片段的专利适格性的探讨
一、原告与地方法院否认分离的DNA片段的专利适格性的理由
二、上诉法院法官关于分离的DNA片段的专利适格性的观点
三、最高法院认为分离的DNA片段不具有专利适格性的根据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三章 Myriad案相关技术背景知识介绍
第一节 遗传学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 DNA与基因
第三节 DNA与RNA
第四节 分离的DNA片段与cDNA
第五节 本章小结
第四章 专利适格性在美国的发展
第一节 专利适格性与可专利性并非同一概念
第二节 专利适格性的立法渊源:美国《专利法》第101条
一、方法发明
二、物品发明
第三节 专利适格性的行政渊源: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审查指南》
第四节 专利适格性的司法渊源:自然产物原则
一、Funk案确立了自然存在之物并非适格专利标的的规则
二、Chakrabarty案确立了专利法领域的自然产物原则
第五节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专利适格性的重要判决
一、Benson案确立了“机器或转换测试法”
二、Flook案确立了“发明概念测试法”
三、Diehr案确立了“整体审查原则”
四、Bilski案削弱了“机器或转换测试法”的地位
五、Mayo案确立了“基础的科学研究技术工具”不具有专利适格性
第六节 本章小结
第五章 分离的DNA片段具有专利适格性
第一节 从法律实践的角度看,分离的DNA片段具有专利适格性
一、发现不可专利是认识的误区
二、依据自然产物原则,分离的DNA片段并非自然产物,应当具有专利适格性
三、机械或转换测试法等不适用于物品发明
四、显著差异标准是判断物品发明专利适格性的新标准
第二节 从产业政策的角度看,分离的DNA片段具有专利适格性
第三节 我国的相关法律实践及其对美国法的借鉴意义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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