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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型作品”定义重构

更新时间:2016.01.03

【专业类别】:著作权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王迁
【出版时间】:2011年01月01日
【期刊名称】: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期刊性质】:核心期刊
【期刊页码】:16-24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模型、模型作品外观设计

【摘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伯尔尼公约》中的"model"直译为中文"模型作品",并定义为"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导致了自相矛盾:为了对现有物体进行展示、试验或观测,根据实物的形状结构严格按比例制成的物品无法符合"独创性"的要件,但有艺术创造的模型,却又不符合上述定义中的目的要件和制作方法要件。《伯尔尼公约》中的"model"是指对作品或物品的立体造型设计。我国立法应当还"model"的本来含义,将立体作品的原型或者根据实物、人或动物的形状制成的具有独创性的模型列为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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