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1.03
【摘要】在格劳秀斯、普芬道夫关于私有财产权产生的自然法逻辑以及德霍斯的“知识共有”理论基础上,阐发“知识共有”理论之内涵:知识财产权是人们就共有知识利用和分配达成的协议。据此,商标权的本质就是以实现特定符号识别功能的义务换取对这一符号的垄断使用权的协议。使用商标实现识别功能是达成协议的实质要件,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是达成协议的形式要件。使用产生商标权是基于“消极共有”的“占有—默示同意”契约,注册产生商标权是基于“积极共有”的“分配—明示同意”契约,两者各有优劣。从“知识共有”理论的“协议”视角解读商标权取得本质可为商标权正当性论证提供新的进路,对我国商标实践中实现使用行为价值的理性回归,也可为解决未注册商标抢注纠纷等实践问题提供理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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