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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人格权保护在美国的演绎

更新时间:2016.01.03

【专业类别】:著作权
【文献性质】:期刊论文
【作  者】:张娜
【出版时间】:2012年01月01日
【期刊名称】:知识产权
【期刊性质】:核心期刊
【期刊页码】:85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关键词】版权法、著作人格权、伯尔尼公约、司法实践

【摘要】著作人格权作为一种非财产性权利,是作者享有的基于作品产生的人格利益。著作人格权制度是版权体系和作者权体系的分水岭所在。现行美国《版权法》第106条之2保护“某些作者的署名权及其保护作品完整权”,可是美国真的保护著作人格权吗?最初,美国延续版权体系的传统,无论是在版权法案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不保护著作人格权制度。直到1988年,美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后,为了履行公约义务不得不在其版权法案中加入著作人格权的保护条款,但在司法实践中,美国仍遵循版权是财产权的理念,通过对作者和作品范围严格限定并未真正保护著作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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