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1.04
【摘要】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现代科学技术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急剧威胁着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生存空间。纵观国内外多种保护机制,只有以知识产权为核心才能在当前形势下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形成有效保护。然而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无法逾越的权利主体归属问题一直如鲠在喉。本文首先统一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明确什么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权利客体,进而从不同角度说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权利主体缺失带来的窘迫性。接下来通过分析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几种模式,得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合理性结论。然后抛出权利主体选择的问题,随即对国内外几种权利主体选择模式一一评析,提出本文观点:坚持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少数民族。但介于少数民族群体的特殊性无法切实有效行使其权利,进而本文提出解决方案:建立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专门基金会,在履行一般基金会职权之外,作为少数民族行使其文化权利的代表,在科学的监督体系下实现对少数传统文化的有效保护。就这个提议对该专门基金会的组织运营和监督管理进行了阐述,并以拉祜族传统文化为例给出起草其专门基金会章程的建议。
【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引言
第二章 岌岌可危—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权利的主体缺失
一、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权利的客体
二、明确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权利主体的意义
三、确立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权利主体的急迫性
第三章 他山之石—现有法律保护评析和几种权利主体模式思考
一、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现有法律保护及评析
二、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正当性论证
三、几种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权利主体选择模式及评析
第四章 抛砖引玉—建立我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专门基金会
一、专门基金会概述
二、建立专门基金的正当性分析
三、关于专门基金会组织架构的建议
四、关于专门基金会监督治理的建议
五、关于拉祜族传统文化基金会章程草案的建议
第五章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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