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1.04
【摘要】知识产权人对其知识产权享有合法垄断权,可自由行使该权利,包括许可与拒绝许可。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因拥有核心知识产权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拒绝许可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减损了消费者福利,如“思科诉华为案”,因此有必要适用反垄断法对该拒绝许可行为予以规制。通过介绍美国和欧盟关于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明确了为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护竞争秩序两者的关系,必须构建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反垄断分析框架。在该分析框架下明确拒绝许可的性质和表现形式、界定拒绝许可所涉及的相关市场、认定实施拒绝许可的经营者的市场地位,运用合理原则分析拒绝许可对竞争产生影响的相关因素,进而判断拒绝许可是否应受反垄断法规制。本文通过借鉴欧盟的相关立法模式并结合中国国情,提出在《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的基础上,由国务院出台一部细化该条规定且适用于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的《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实施细则》,以更好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协调鼓励创新与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的关系。
【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1.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概述
1.1 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概念
1.2 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分类
1.3 知识产权拒绝许可适用反垄断法规制的理论基础
1.4 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性
2.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的域外法律实践
2.1 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的立法实践
2.2 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的司法实践
3.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反垄断基本理论分析框架
3.1 知识产权拒绝许可构成违法垄断行为的一般分析步骤
3.2 确定经营者实施拒绝许可的性质和表现形式
3.3 界定实施拒绝许可所涉及的相关市场
3.4 认定实施拒绝许可的经营者的市场地位
3.5 知识产权拒绝许可行为对相关市场竞争影响的分析与评价
3.6 运用合理原则在拒绝许可的反垄断分析框架下试分析“思科诉华为案”
4.我国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反垄断规制的制度设计
4.1 与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相关的法律文件
4.2 我国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的反垄断规制的立法模式的选择
4.3 制定涉及拒绝许可的反垄断法规制《实施细则》的基本设想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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