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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知识产权法制的比较 ——兼论两岸知识产权法律在TRIPS协定下的演进

更新时间:2016.03.13

【专业类别】:综合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幸大智
【出版时间】:2008年01月01日
【指导老师】:丁伟
【导师职称】:教授
【论文级别】:博士论文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副 标 题】:兼论两岸知识产权法律在TRIPS协定下的演进
【关键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专利商标、著作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摘要】漫长的岁月,无尽的试炼,人类在天地之间踽踽而行。时而瞻前,温习兴替存亡的老故事;时而顾后,寻找社会发展的新方向。人类从过往以武力战争为征服敌人的手段,转化为以科学知识为控驭对手的方法,故而与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台湾地区称「智慧财产」,以下或简称「IP」)相关的权利义务规范关系相继因应而起,近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源起于英国,此一制度为各国借鉴并突破国家主权疆界,成为国际化程度最高的法律领域之一,但是综观第三世界国家的知识产权竟有80%由他国人持有,其中绝大部分为跨国企业,并仅仅只有5%应用在第三世界国家的本国生产活动。知识产权的规则,是政治经济产物,而发展中国家只能以相对较弱的位置进行谈判。正当人类与共治的理想国度渐行渐远,所有外交谈判的结论均皆置于各国本身实力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数度折冲,基于国际现实的基础下,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在这般背景下孕育而生。姑且先不予深究WTO成立的背景与过程,几经条件讨论、利益交换,进而达成一揽子的协议,WTO的出现成为截至目前全球唯一处理不同经济体间贸易规则的多边贸易机构,向共治社会迈进一步。相对地,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以下或简称「IPR」)的国际保护也在历经了初创阶段、组织化阶段后于签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以下简称「TRIPS协定」)进入了贸易化阶段,而一个国家或地区就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否与国际接轨,也观视于该国或地区是否有加入WTO,并依据TRIPS协定修改或制定相对应的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作为国家授予权利人的一种专有权,从产生之时起就有地域性的特征,即一国只依据其颁布的法律对权利予以保护,权利人也只能根据本国的法律,请求授予权利或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国家予以保护。换言之,知识产权的这种国内保护在国外是无效的。但是知识产权应不受地域限制的,所以TRIPS协定在实体法的原则是对7类的知识产权订立最低保护标准,因此各个国家或地区依据TRIPS协定所为修改或制定的法律规定则或产生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出现。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TRIPS协定缔约过程中因采取不同的观点与基本立场,各国代表产生了激烈的争辩,最后发达国家提出了交换条件,发展中国家出于谈判策略的考虑,接受了发达国家的提议,终于在1994年4月15日的马拉喀什签署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后文件,其中部分条款弹性大,可操作性差,经济实力弱的国家没有多边制度强有力的支持,国内法的作用是有限的,故而该规定与发展中国家的期望相比有很大的差距。中国于2001年底与台湾地区于2002年初先后成为WTO的会员,立法机关并依据TRIPS协定修改或制定相对应的法律规定。受全球化的影响,知识产权的战争早已跨越国界而无远弗届了,但知识产权地域性的特征,使两岸间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存有一定程度的差异。研究两岸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的比较,实有助于奠定建制两地相关法制的基础,故本研究将针对两地就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作比较,并整理两地知识产权法律的差异处,再从TRIPS协定的规范与框架下,观察两地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因应签订TRIPS协定所作的调整,最后提出两地知识产权对TRIPS协定的承诺尚应进一步修正的地方。本研究范围将以中国与台湾地区有关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为经,以TRIPS协定的规定为纬而相应发展。除TRIPS协定的相关规定外,知识产权将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与及未披露讯息为研究主题。本研究有5项研究限制一、本研究法律用语将以中国规定用语为主。二、本研究有关知识产权法制的范围仅限于中国与台湾地区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地理原产地标示(两地均在商标法内规范)、工业产品外观设计(两地均在专利法内规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与未披露讯息(商业秘密)等7类为限。又本文系就两地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作比较,故本文内并未就两地以外之第三地知识产权法制为研究,因此亦未引用大量外文资料。三、本研究仅限于现行法律法制的规范比较,不涉实务争议处理与现况的探讨。四、本研究不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Organization,简称「WIPO」)与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的相关规定五、本研究内文指称「中国」的范围系指中国内地本研究将参酌TRIPS协定及中国与台湾地区有关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并搜集相关文献并归纳后,作两岸的法律制度比较,因此在研究方法将使用法解释学、文献分析与法学比较等方法。本文将分为一、绪论本研究在进入主命题与子命题前,须先就研究目的与动机、研究的方法、研究范围与限制及研究架构等,先予确认,以使开展命题以后不会偏离主题。绪论将先提出本研究的目的与动机,以作为研究开展的方向与研究的途径。确立本研究的目的后,针对本研究的目的划分研究的范围,以厘清本研究的焦点,并基于本研究的目的,提出本研究的范围与进行时所应为的限制。确认目的与范围后,则为本研究的开展,提出研究方法,以确立本研究分析、归纳的层次,作为本研究比较不同系统法律制度的立论基础,继而基于研究方法提出本研究的架构(章节架构),而研究的章节架构则应与能达成本研究的目的相呼应。二、第1章知识产权的定义与范围本研究既以两地知识产权法制作为本研究主要对象,所以应先就知识产权的定义与范围先为探讨,作为本文对知识产权定义与定性的基础。本章就知识产权的定义及其重要性等基本概念为介绍后,将先就目前主要的知识产权(即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未披露讯息、地理原产地标识权、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权、商事名称权、域名权及植物新品种权等)简述其概念,并简述中国与台湾地区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沿革。三、第2章至第6章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就专利、商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与未揭露讯息相关法律的比较本研究的主命题为两地有关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比较,并借着对两地知识产权法规的比较与整理,在涵摄TRIPS协定的规定后,发展子命题。本研究将分别于第2章就专利权(包括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权)、第3章就商标权(包括地理原产地标识权)、第4章就著作权、第5章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与第6章就未披露讯息等5种主要的知识产权,就两地的规定,作详细的比较。惟应注意的,在本章的法律比较主要重点将放在两地法制的差异性,因趋同性的比较在同为欧陆法律系统,其重要性显不如差异性,且藉差异性的比较,使本文除能比较中国与台湾地区5种主要的知识产权主要规范外,并提出两地法律制度差异处的整理。四、第7章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沿革与TRIPS协议的最新发展本研究的子命题为在TRIPS协定下两地知识产权法制所作的调整,且第2章至第6章的整理将作为子命题的小前提,所以在本章就子命题的大前提作介绍,藉以完整发展子命题。本章将先介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沿革,从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WIPO至TRIPS协议作一简略的介绍,并简介TRIPS协定的基本原则与TRIP的基本规范,最后再介绍TRIPS协定在最近的最新发展,以助于掌握TRIPS协定截至目前为止的新动态。五、第8章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范下,中国与台湾地区知识产权法制的调整本研究的子命题为在TRIPS协定规范下,两地知识产权法制所作的调整。所以承接前两章的发展,整理出两地知识产权法制改变。本章将就中国与台湾地区基于TRIPS协定分别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及未披露讯息等所作的改变作整理。六、第9章建议与展望本研究藉本文的最后,提出两地知识产权就TRIPS协定所要求尚有不足的部分,并对研究成果作整理,给后续研究作建议。本章将总结两地知识产权配合修正的部分,并且由整理的结果,对照两地知识产权尚有不足之处,提出两地知识产权就TRIPS协定所要求尚有不足的部分,作出两地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未来进一步修法的结论与展望。最后并提出研究中发现中国与台湾地区相关法律制度拟进一步修正的部份,与提出后续研究的建议,以期未来能有继起的研究。本研究的完成,达成以下8项的研究目的(成果)。一、比较中国与台湾地区就专利权主要规范,并提出两地法律制度的差异处。二、比较中国与台湾地区就商标权主要规范,并提出两地法律制度的差异处。三、比较中国与台湾地区就著作权主要规范,并提出两地法律制度的差异处。四、比较中国与台湾地区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主要规范,并提出两地法律制度的差异处。五、比较中国与台湾地区就未披露讯息主要规范,并提出两地法律制度的差异处。六、中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对TRIPS协定的承诺作出的修正。七、台湾地区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对TRIPS协定的承诺作出的修正。八、中国与台湾地区基于对TRIPS协定的承诺就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拟应进一步的调整。

【目录】

摘要 3-9
Abstract 9-16
绪论 26-36
第一节 研究动机与目的 26-28
第二节 研究范围与限制 28-31
第三节 研究方法 31-33
第四节 研究架构 33-36
第一章 知识产权的定义与范围 36-53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 36-38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分类 38-48
第三节 两岸就知识产权的立法概况 48-53
第二章 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专利相关法律的比较 53-90
第一节 专利权性质 53-56
一、专利权的内容 53-54
二、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54
三、专利权的许可使用 54-55
四、专利权转让 55
五、专利共有权的行使 55-56
第二节 专利权受保护的主体 56-60
一、就职务发明创造的规定 56-58
二、委托创造的权利归属、范围与效果 58-59
三、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规定 59
四、外国申请人的规定 59-60
第三节 专利权得受保护的客体 60-63
一、授予专利的规定 60-61
二、不授予专利的例外规定 61-63
第四节 受专利权保护的条件 63-68
一、发明与实用新型 63-67
二、外观设计 67-68
第五节 申请优先权 68-70
一、外国优先权 68-69
二、本国优先权 69-70
第六节 专利审查 70-74
一、专利审查原则 70-73
二、专利申请公布后权利授与前的权利保障 73-74
第七节 侵犯专利权的救济 74-83
一、救济方式 74-77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 77
三、边境保护措施 77-78
四、诉前禁令 78-79
五、侵权物品的处理 79
六、行政机关的职权处分 79-80
七、侵权行为的例外 80-82
八、侵害专利的行政及刑事责任 82-83
第八节 本章小结 83-90
一、专利权的性质 83-84
二、专利权受保护的主体 84-85
三、在专利权得受保护客体的部分 85-86
四、受专利权保护的条件 86-87
五、申请优先权 87
六、专利的审查 87-88
七、侵犯专利权的救济 88-90
第三章 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商标相关法律的比较 90-164
第一节 商标的种类 90-93
一、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90-91
二、集体商标 91-92
三、证明商标 92-93
四、团体商标 93
第二节 得申请注册的商标 93-98
一、标志 94
二、识别性 94-97
三、不得与在先合法权利冲突 97-98
第三节 商标的申请人 98-101
一、商标申请人的资格 98-99
二、提出商标申请的必要性 99
三、外国申请人的规定 99-101
第四节 注册商标的申请 101-105
一、商标申请 101-102
二、同日申请的决定 102-103
三、商标申请优先权 103-105
第五节 商标专用权 105-114
一、商标专用权的范围 105-107
二、商标专用权的期限 107-108
三、商标的合理使用 108-110
四、商标专用权的转让 110-112
五、商标专用权的许可使用 112-114
第六节 商标审查与核准 114-127
一、商标不予注册事由 114-125
二、商标审查程序 125-127
第七节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 127-131
一、中国商标法规定下的商标撤销制度 128-129
二、台湾地区商标法规定下的异议程序与评定程序 129-131
第八节 商标使用的管理 131-135
一、「撤销」与「废止」规定用语不同 131-132
二、管理部门与职权不同 132-134
三、注册商标撤销事由规定不同 134-135
第九节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救济 135-158
一、侵害行为态样 135-144
二、民事救济 144-145
三、损害赔偿额计算 145-146
四、行政查处 146-147
五、边境保护措施 147-152
六、刑事罪责 152-156
七、诉前禁令 156
八、诉前证据保全规范 156-157
九、侵权物品处理方式 157-158
第十节 本章小结 158-164
一、商标的种类 158
二、得申请注册的商标 158-159
三、商标申请人 159
四、注册商标的申请 159-160
五、商标专用权 160-161
六、商标审查与核准 161
七、注册商标的争议裁定 161
八、商标的使用管理 161-162
九、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救济 162-164
第四章 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著作权相关法律的比较 164-271
第一节 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164-172
一、作品的种类 164-170
二、外国作品 170-172
三、保护客体的例外 172
第二节 受著作权保护的主体 172-176
一、合作作品 173-174
二、职务作品 174-176
三、委托作品 176
第三节 著作权的内容 176-195
一、著作权的发生 176-177
二、著作人身权 177-179
三、著作财产权 179-192
四、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192-195
第四节 著作权的行使 195-201
一、合作作品的权利行使 195-196
二、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196-200
三、著作权的转让 200-201
第五节 著作权的限制 201-232
一、合理使用 201-225
二、法定许可 225-230
三、强制许可 230-232
第六节 著作邻接权 232-245
一、表演者权 233-239
二、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239-243
三、广播电视组织权 243-245
第七节 与出版有关的规定 245-249
一、图书出版权 245-247
二、报社与期刊投稿权 247-248
三、版式设计权 248-249
四、制版权 249
第八节 侵害著作权的救济 249-261
一、主管部门查处权限 250
二、民事侵犯著作权行为范围 250-252
三、法定举证的规定 252-253
四、法院处置侵害物品的规定 253-254
五、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规定 254-256
六、边境保护措施 256-261
第九节 防盗拷措施与网络技术措施的特别规定 261-263
一、防盗拷措施 261-262
二、网络技术措施 262-263
第十节 本章小结 263-271
一、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264
二、受著作权保护的主体 264
三、著作权的内容 264-265
四、著作权的行使 265-266
五、著作权的行使 266
六、著作邻接权 266-267
七、与出版有关的规定 267-268
八、侵害著作权的救济 268-269
九、防盗拷措施与网络技术措施特别规定 269-271
第五章 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法律的比较 271-288
第一节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保护的主体 271-274
一、受保护的创作人与继受人 271-272
二、受保护的外国创作人 272-273
三、共同创作 273
四、职务创作 273-274
五、委托创作 274
第二节 受保护的布图设计 274-275
一、保护客体 274
二、是否及于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 274-275
第三节 取得保护的要件 275-276
一、登记要件 275
二、申请期限 275
三、首次商业利用的地点 275-276
第四节 布图设计权利人的专有权与限制 276-282
一、复制权 276
二、商业利用权 276-278
三、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限 278
四、专有权的限制 278-282
第五节 侵犯布图设计的救济 282-285
一、布图设计权的侵害防止 282-283
二、损害赔偿额的计算 283
三、侵权处理方式 283-285
四、诉前禁令的申请 285
第六节 本章小结 285-288
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保护主体 285-286
二、受保护的布图设计 286
三、布图设计权利人专有权与限制 286-287
四、侵犯布图设计的法律责任 287-288
第六章 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未披露讯息相关法律的比较 288-305
第一节 商业秘密的定义 289-291
一、与技术或经营有关的信息 289-290
二、秘密性 290
三、价值性 290
四、保密措施 290-291
五、实用性 291
第二节 商业秘密权利归属 291-292
第三节 公务员的保密义务 292-293
第四节 侵犯商业秘密的类型 293-297
一、不正当手段取得商业秘密 294-295
二、违法获取商业秘密后的侵犯行为 295
三、知悉或重大过失不知为违法获取的商业秘密,而为获取、使用、披露 295-296
四、获取后知悉违法而使用 296
五、合法取得而违法披漏 296-297
六、依法令有守商业秘密义务而使用或无故披漏 297
第五节 侵犯商业秘密的救济 297-302
一、民事责任 297-301
二、刑事责任 301-302
第六节 本章小结 302-305
一、商业秘密定义 302
二、商业秘密权利归属 302-303
三、公务员的保密义务 303
四、侵犯商业秘密类型 303
五、侵犯商业秘密的救济 303-305
第七章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沿革与TRIPS协议的最新发展 305-337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沿革 305-317
一、自巴黎公约至WIPO成立以前 306-310
二、WIPO的成立 310-312
三、TRIPS协定的签署 312-317
第二节 TRIPS协定规范内容的介绍 317-322
一、TRIPS协议的基本原则与主要规范 317-318
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主要内容 318-322
第三节 TRIPS协定的最新发展—新回合谈判 322-337
一、多哈回合会议的起源 322-323
二、多哈回合会议挑起的知识产权议题 323-325
三、多哈回合会后就知识产权议题讨论的进展 325-337
第八章 TRIPS协定规范下,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知识产权法制的调整 337-409
第一节 与专利有关的法规调整 337-350
一、中国内地于专利有关的法规所作的调整 337-344
二、台湾地区于专利有关的法规所作的调整 344-350
第二节 与商标有关的法规调整 350-365
一、中国内地于商标有关的法规所作的调整 350-358
二、台湾地区于商标有关的法规所作的调整 358-365
第三节 与著作权有关的法规调整 365-385
一、中国内地于著作权有关的法规所作的调整 365-379
二、台湾地区于著作权有关的法规所作的调整 379-385
第四节 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有关的法规调整 385-397
一、中国内地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有关的法规所作的调整 386-391
二、台湾地区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有关的法规所作的调整 391-397
第五节 与未披露信息有关的法规调整 397-402
一、中国内地于未披露讯息有关的法规所作的调整 397-398
二、台湾地区于未披露讯息有关的法规所作的调整 398-402
第六节 本章小结 402-409
一、中国内地部分 402-405
二、台湾地区部分 405-409
第九章 建议与展望 409-448
第一节 中国内地与台湾地区知识产权法制依TRIPS协定应作调整的若干建议 409-442
一、就专利部分应当进一步调整的建议 409-415
二、就商标部分应当进一步调整的建议 415-422
三、就著作权部分应当进一步调整的建议 422-428
四、就集成电路步图保护部分应当进一步调整的建议 428-435
五、就未披露讯息部分应当进一步调整的建议 435-442
六、散见于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普遍问题 442
第二节 展望 442-448
一、进一步探讨的议题发展 442-445
二、其它立法建议 445-448
参考文献 448-466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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