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3.13
【摘要】商标注册制度是实现商标功能价值的有效手段。商标注册制度的地域性阻碍了商标制度的价值实现,因而影响了国际贸易的不断拓展。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发展需要跨国商标注册制度能够便捷、确定与低成本。自巴黎公约以来,国际社会为此目的而不断努力,对商标跨国注册进行国际协调。本文旨在以TRIPS协定为中心,对该协定下跨国商标注册制度进行较系统的分析研究,力图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对其进行深入理解,探究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义务的实质要求。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章。引言分析了商标注册制度的基本概念与意义。本文认为商标注册制度是实现商标区分功能的有效手段,但是,商标注册制度的地域性差异抑制了商标注册在国际贸易中的效用发挥。国际贸易的发展需要对各国商标注册制度进行国际协调,实现跨国商标注册的便捷、权利确定与成本低廉,这是商标注册国际协调的基本功能取向。在为克服商标注册制度地域性,发挥商标注册制度的功能为目的商标注册协调的运动发展过程中,TRIPS协定的出现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第一章对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的基础理论进行了研究。第一节提出跨国商标注册国际协调制度构建与发展的法理基础是“同样”注册,按照时间发展顺序分析梳理了跨国商标注册的重要国际条约,并对其确立的两种基本的商标跨国注册协调类型——国际商标注册与商标国别注册协调制度作了比较分析。第二节对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进行了基础性的研究分析。第一,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产生的基础源于国际贸易发展对跨国商标注册加强协调的迫切需求,而现有的WIPO体制下跨国商标注册制度在功能与执行力上存在欠缺,同时《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也奠定了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的产生与运行平台,美国作为最主要的商业国家,其特有的普通法商标制度对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的形成也产生重要影响。第二,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的基本制度结构。从范围上涵盖了TRIPS协定与巴黎公约的相关条款;从义务性质上包含了实体标准与程序义务要求;从义务实施上包括成员义务规则以及确保义务实施的争端解决机制。第三,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的基本评价,一方面包括相比WIPO体制下跨国商标注册协调制度而具有的新发展,另一方面自身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第二章对TRIPS协定下WTO成员应承担的商标注册义务进行了系统与具体的分析。首先概述了TRIPS协定下成员在商标注册方面承担义务的基本性质、特点与确定方法。其次,分述了成员所应承担的商标注册义务性质与内容:第一,从注册实体规则方面,认为基于商标的显著性提供注册保护,允许成员选择以使用为注册的条件,成员不得以商品或服务的性质拒绝商标注册。第二,从注册的程序方面,认为成员应当对商标注册进行公布,提供撤销的机会,也可以设置异议制度。同时,TRIPS协定关于知识产权权利取得与维持的一般性的程序规定以及巴黎公约所要求的优先权也应遵守。第三,从商标注册的拒绝方面,分析了成员拒绝商标注册的权利范围,以及巴黎公约与TRIPS协定中所包含的可允许的拒绝注册之具体理由。第四,从商标注册获得权利方面,分析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基本获得条件以及权利行使与限制问题,第五,驰名商标的注册保护方面,分析了TRIPS协定下驰名商标的注册保护以及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第六,商标注册的非歧视待遇原则方面,主要从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方面,分析了成员应承担的义务要求与例外。第三章从实证的角度,以WTO欧共体诉美国综合拨款法211节案为例,分析了TRIPS协定下在商标注册方面,成员承担义务的确定与义务履行所产生的争端解决。首先是对该案的基本介绍。其次,针对该案中所涉及的商标注册方面的重要问题,归纳分析了诉讼双方以及专家组、上诉机构的各自观点。这包括:在实体义务方面,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商标主题的注册要求,以及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五A(1)“同样”注册义务;在拒绝商标注册方面,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中拒绝理由的指向范围以及所有权作为拒绝理由;在公平待遇方面,违反国民待遇的认定方法以及差别待遇的抵消问题。最后,本章对该案进行了基本评价,包括对TRIPS协定商标注册义务确定的积极意义,以及对国际商标注册协调制度的不良影响。第四章结合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的义务要求,分析了中国的商标注册制度的基本立法与完善建议。为加入WTO,中国已经根据TRIPS协定要求,对商标注册制度进行了修改适应。通过对中国商标注册制度的立法与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的比对分析,可以了解中国履行TRIPS协定义务的基本情况以及利弊得失。针对中国当前正在进行第三次商标法的修改活动,本章还从TRIPS协定商标注册义务履行的角度,结合中国的现实需要,对商标法修改意见稿进行了分析与评价。总之,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在跨国商标注册协调制度发展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包含了成员对商标注册所应承担的最低标准义务。但是由于立法的局限性,此类义务规定尚不够清晰,需要对相关条文进行深入分析,WTO争端解决机制对相关义务的进一步确定与实施保障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中国既是WTO成员,也是跨国商标注册活动最为活跃的国家之一,以TRIPS协定商标注册义务的履行为视角也能为修订完善中国的商标注册制度提供有益的建议。
【目录】
中文摘要 7-10
Abstract 10-12
学术概述 13-17
一、国内主要研究状况 13-14
二、国外主要研究状况 14-15
三、本文的主要创新点 15
注释 15-17
引言 17-26
一、商标注册制度的概念及意义 17-18
二、商标注册制度的地域性 18-19
三、TRIPS协定下跨国商标注册的国际协调 19-21
四、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的基本界定与本文的主要观点 21-23
注释 23-26
第一章 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的理论探讨 26-68
第一节 跨国商标注册国际协调制度的条约法体系及类型 26-44
一、跨国商标注册国际协调制度的概念及理论基础 26-32
二、跨国商标注册国际协调制度的条约法体系 32-39
三、跨国商标国际注册协调制度的类型 39-43
四、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涉及的条约间联系及其特征 43-44
第二节 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协调制度的新发展 44-57
一、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的产生基础 44-49
二、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条款的形成与体系构架 49-54
三、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的进步性与局限性 54-57
本章小结 57
注释 57-68
第二章 TRTPS协定下商标注册义务的基本内容 68-132
第一节 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义务概述 68-74
一、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义务的基本特点 68-71
二、成员履行商标注册义务的基本原则 71-72
三、成员履行商标注册义务的例外 72-73
四、商标注册义务的解释 73-74
第二节 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的实体条件 74-89
一、以显著性功能界定商标 75
二、具有显著性是商标获得注册的形式条件 75-80
三、可以获得注册的商标类型 80-83
四、对原属国正式注册商标的“同样”(as is)注册义务 83-85
五、商标注册中的使用要求 85-87
六、不得以商品或服务的性质为由拒绝商标注册 87-89
第三节 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程序制度 89-95
一、概述 90-91
二、成员应在商标注册前或在注册后迅速公布每一商标 91-92
三、成员应当对撤销商标注册的请求给予合理机会 92-93
四、异议程序 93-94
五、优先权程序 94
六、程序方面的其他一般性要求 94-95
第四节 TRIPS协定下拒绝商标注册的理由 95-101
一、成员拒绝商标注册的权利范围 95-96
二、巴黎公约中拒绝商标注册的理由 96-100
三、TRIPS协定中拒绝商标注册的理由 100-101
四、成员可以依据国内法所采取的拒绝注册的其他理由 101
第五节 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获得的权利及限制 101-107
一、概述 101-102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基本特征 102-103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使条件 103-104
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认定“会导致混淆的可能性” 104-106
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限制 106-107
第六节 TRIPS协定下驰名商标的注册保护 107-111
一、驰名商标保护与商标注册制度的关系 108-109
二、非注册驰名商标的注册保护 109-111
三、已获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注册保护 111
第七节 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的非歧视待遇 111-117
一、商标注册的国民待遇 111-114
二、商标注册的最惠国待遇 114-116
三、商标注册方面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关系 116-117
本章小结 117-118
注释 118-132
第三章 TRIPS协定有关商标注册的争端案例研究——基于综合拨款法案的分析 132-174
第一节 综合拨款法案争端概述 132-137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133-134
二、本案的争议焦点 134-136
三、本案涉及的商标注册问题 136-137
第二节 抵触TRIPS协定与巴黎公约商标注册义务的问题 137-147
一、第211节(a)(1)与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义务一致性问题 137-141
二、第211节(a)(1)与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五A(1)义务一致性问题 141-147
第三节 拒绝商标注册的理由问题 147-153
一、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其他理由”之范围界定 147-150
二、所有权性质的措施可以作为拒绝商标注册的理由问题 150-153
第四节 注册商标的非歧视待遇问题 153-162
一、第211节(a)(2)与国民待遇义务一致性问题 154-157
二、第211节(a)(2)与最惠国待遇一致性问题 157-162
第五节 本案对于TRIPS协定商标注册制度的意义评价 162-170
一、本案的积极意义 162-164
二、本案的消极意义 164-170
本章小结 170
注释 170-174
第四章 TRIPS协定下中国商标注册制度的完善 174-233
第一节 中国履行 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义务的制度完善 174-180
一、加入WTO之前中国商标注册制度的构建 174-176
二、履行TRIPS协定义务对商标注册制度的修改 176-180
第二节 中国商标注册制度与 TRIPS协定义务的比较分析 180-207
一、商标注册的实体条件的比较分析 180-184
二、商标注册程序制度的比较分析 184-188
三、拒绝商标注册理由的比较分析 188-196
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比较分析 196-199
五、驰名商标的注册保护的比较分析 199-203
六、商标注册的非歧视待遇的比较分析 203-205
七、中国履行TRIPS协定义务的比较结论 205-207
第三节 对第三次商标法修改的建议——基于征求意见稿的评析 207-220
一、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动因与方向 207-208
二、以TRIPS协定为视角—修改中应注意的基本问题 208-209
三、对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征求意见稿的评析 209-220
本章小结 220-221
注释 221-233
结论 233-235
主要参考文献 235-244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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