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3.28
【摘要】地理标志虽然是TRIPS协定规定的七种知识产权之一,但却不具有其它知识产权的社会认同度,自其产生时争议就与之相伴。WTO各成员方就地理标志的认定标准及保护范围、地理标志与通用名称、普通商标的冲突与协调、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模式、地理标志的保护标准及地理标志注册制度等问题争论不休,并由此形成所谓的“旧世界”和“新世界”两大利益集团。我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负有切实履行TRIPS协定的义务。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的法律制度或多或少地与国际立法运动相起伏。当前国际上有关地理标志的立法及其争议,也在我国的地理标志法律制度构建中有所体现,其最突出的现象就是多种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模式并存及冲突。我国地理标志资源丰富,且95%左右的地理标志产品属于农产品,因此,发掘我国的地理标志资源,加强和完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不但可以大幅度提高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水平,打破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地位,提升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竞争优势,而且还可以地理标志为助推器,促进农业、农村的发展,增加农民的收入。因此,研究TRIPS协定下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问题,不仅是我国履行国际条约义务之所需,亦是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之所需,更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之所需,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目录】
摘要 3-6
Abstract 6-10
绪论 18-23
一、选题的意义 18-20
二、现有研究文献述评 20-22
三、研究方法 22-23
第一章 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概述 23-61
第一节 地理标志概念的演变与特征 23-33
一、地理标志概念的演变 25-30
二、地理标志的特征 30-33
(一) 权利的共享性 30-31
(二) 权利转让的限制性 31-32
(三) 权利相对的永久性 32-33
第二节 地理标志保护法律制度的演变 33-57
一、地理标志保护国内法律制度的演变 33-43
(一) 法国地理标志保护法律制度的演变 34-38
(二) 美国地理标志保护法律制度的演变 38-41
(三) 印度地理标志保护法律制度的演变 41-43
二、区域性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以欧盟为例 43-49
(一) 农产品及食品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制度 44-46
(二) 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46-49
三、地理标志保护国际法律制度的演变 49-57
(一) 《巴黎公约》有关地理标志的规定 49-51
(二) 《马德里协定》有关地理标志的规定 51-52
(三) 《里斯本协定》有关地理标志的规定 52-53
(四) TRIPS协定谈判中有关地理标志的争议 53-57
第三节 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法律价值 57-61
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秩序价值 57-58
二、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自由价值 58
三、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效率价值 58-59
四、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正义价值 59-61
第二章 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模式研究 61-91
第一节 TRIPs协定对地理标志保护的要求 61-66
一、地理标志的定义及确认标准 61
二、最低保护标准 61-62
三、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的额外保护 62-63
四、葡萄酒地理标志的额外附加保护 63-64
五、地理标志保护的例外 64-65
六、地理标志的救济措施 65
七、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 65
八、对TRIPS协定有关地理标志保护规定的评论 65-66
第二节 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模式问题 66-87
一、商标法保护模式的问题 67-73
(一) 普通商标与地理标志之间的关系 67-68
(二) 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审查标准 68-71
(三) 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的程序 71-72
(四) 商标的使用及监管 72-73
(五) 救济措施 73
(六) 对外国地理标志的保护 73
二、专门立法保护模式的问题 73-85
(一)地理标志定义及确认标准 74-77
(二) 地理标志事先确认的程序 77-80
(三) 地理标志的使用及监管 80-82
(四) 救济措施 82-84
(五) 对外国地理标志的保护 84-85
三、商业行为法保护模式的问题 85-87
(一) 地理标志的使用及监管 85-86
(二) 救济措施 86-87
(三) 对外国地理标志的保护 87
第三节 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发展趋势问题 87-91
一、各保护模式的利弊分析 87-89
二、保护模式的发展趋势 89-91
第三章 地理标志的法律主体研究 91-117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律主体的理论基础 91-103
一、法律主体的历史演变及其确认标准问题 91-97
(一) 从生物意义上的人到“人可非人” 91-92
(二) 从“人可非人”到“人均为人” 92
(三) 从“人均为人”到“非人可人” 92-95
(四) 法律主体的确认标准 95-97
二、知识产权法律主体的确认问题 97-103
(一) 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 97-101
(二) 知识产权法律主体的确认问题 101-103
第二节 地理标志法律主体的独特性问题 103-111
一、地理标志的权利属性问题 103-107
(一) 地理标志是否包含创造性劳动成果 103-106
(二) 地理标志是纯粹的私权抑或带有公权力色彩的私权 106-107
二、地理标志法律主体的独特性问题 107-111
(一) 地理标志的所有权主体 107-108
(二) 抽象的集体所有与个体的共同使用 108-109
(三) 地理标志使用主体范围的确定 109-111
第三节 地理标志法律主体的实证分析 111-117
一、TRIPS协定关于地理标志的权利主体确认 111-114
二、各个国家或地区关于地理标志权利主体的规定 114-117
(一)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的自然人或经营实体 114-115
(二)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经营的自然人或经营实体的协会或组织 115
(三) 相关政府机构 115
(四) 其他权利主体 115-117
第四章 地理标志产品区别性保护研究 117-148
第一节 TRIPS协定关于区别性保护的规定 117-130
一、地理标志产品区别保护的缘由 117-122
(一) 葡萄酒产业利益的驱动 117-118
(二) 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 118-120
(三) 谈判的结果 120-122
二、一般产品地理标志的最低保护标准 122-125
(一) 禁止任何使用地理标志误导公众的行为 122-123
(二) 禁止任何使用地理标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123-124
(三) 禁止将不真实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或宣告该注册无效 124-125
三、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的额外保护 125-128
(一) 不以误导公众为保护前提 125-126
(二) 禁止以搭便车的方式使用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 126-128
四、葡萄酒地理标志的额外附加保护 128-130
(一) 对葡萄酒同名地理标志的保护 128-129
(二) 建立葡萄酒地理标志通知和注册的多边制度 129-130
第二节 区别性保护实践中的法律问题 130-136
一、一般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实践问题 130-132
(一) 误导公众的判断标准问题 130
(二) 搭便车行为的禁止问题 130-131
(三)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确定问题 131
(四) 关于法律手段的问题 131-132
二、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保护的实践问题 132-136
(一) 关于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退化为通用名称的判断标准问题 132-136
(二) 关于禁止以翻译形式使用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的问题 136
第三节 区别性保护的发展趋势问题 136-148
一、区别性保护的成效分析 136-139
(一) 对利益关系人的影响 136-137
(二) 对消费者的影响 137
(四) 对贸易的影响 138-139
二、区别性保护的发展趋势 139-148
(一) 成员方关于地理标志区别性保护立法的发展趋势 139-140
(二) 地理标志区别性保护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 140-148
第五章 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监管研究 148-170
第一节 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监管的必要性 148-152
一、地理标志权利的集体性 148-150
二、地理标志本身蕴含质量保证 150
三、地理标志产品性状的独特性 150-152
第二节 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监管的实践性问题 152-158
一、质量监管的主体 152-154
二、质量监管的方式 154-157
三、质量监管的责任机制 157-158
第三节 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化问题 158-170
一、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化的必要性 158-162
(一) 保证同等产品品质的需要 158-159
(二) 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 159-160
(三) 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需要 160-161
(四) 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需要 161-162
二、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化的运作模式 162-166
(一) “企业+农户”运作模式 162-163
(二) “合作社+农户”模式 163-164
(三) “协会+农户”模式 164-165
(四) 标准化示范区 165-166
三、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化的选择与借鉴 166-170
(一) 标准的选择 166-167
(二) 经营模式的选择 167-170
第六章 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发展趋势 170-203
第一节 区域性地理标志保护的发展趋势问题 170-185
一、地理标志保护标准及保护模式的选择 170-181
(一) 北美贸易自由区 170-172
(二) 班吉协定 172-177
(三) 安第斯共同体第486号决议 177-181
二、地理标志与相关标示性权利冲突的处理 181-184
(一) 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冲突与协调 181-182
(二) 通用名称与地理标志的冲突与协调 182-183
(三) 在先使用相似名称与地理标志的冲突与协调 183-184
(四) 其他权利标识性权利与地理标志的冲突与协调 184
三、与TRIPS协定保护标准的比较 184-185
(一) 定义与保护对象 184
(二) 保护模式 184-185
(三) 保护标准 185
(四) 保护例外 185
第二节 多边地理标志保护的发展趋势问题 185-203
一、关于地理标志额外保护范围扩大问题 185-195
(一) 列入谈判议题的合法性问题 186-188
(二) 扩大额外保护范围的必要性问题 188-189
(三) 现有地理标志保护措施的有效性问题 189-191
(四) 扩大额外保护范围的成本收益分析 191-195
二、关于建立地理标志的通知和注册制度问题 195-203
(一) 建立通知和注册多边制度的目的性问题 195-196
(二) 通知和注册多边制度的内容 196-199
(三) 通知和注册多边制度的效力之争 199-203
第七章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研究 203-254
第一节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历史及现状 203-235
一、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历史回顾 203-210
(一) 商标法保护制度 203-207
(二)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历史回顾 207-209
(三) 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209-210
(四) 其他法律的兜底保护 210
二、多种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并存的现状 210-235
(一) 商标法保护制度 211-222
(二)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 222-229
(三)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制度 229-235
第二节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235-244
一、关于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范围问题 235-236
二、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模式问题 236-237
三、关于地理标志的权利主体问题 237-239
四、关于区别性保护制度问题 239-240
五、关于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监控问题 240-242
六、关于我国参与地理标志国际谈判的问题 242-244
第三节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完善和发展 244-254
一、自主创新战略下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要性 244-245
二、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在国内层面上的调整 245-251
(一) 现有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的协调和完善 246-249
(二) 地理标志立法之构想 249-251
三、加强地理标志的国际谈判和合作 251-254
参考文献 254-264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264-265
致谢 265-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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