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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TRIPS协定下专利许可的反垄断规制

更新时间:2016.03.28

【专业类别】:专利
【文献性质】:学位论文
【作  者】:孙文玲
【出版时间】:2009年04月15日
【指导老师】:张乃根
【导师职称】:教授
【论文级别】:博士论文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
【关键词】TRIPS协定、专利许可、反垄断、专利联营、拒绝许可

【摘要】本文分为四章探讨TRIPS协定下专利许可与反垄断间之适当交界问题。本文第一章首先以伴随新经济所带来对于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互动的新挑战之角度切入,讨论反垄断介入规制专利许可之基础。本文确认专利制度与反垄断法间系属互补关系,均为增进消费者福利。为达成此共同目标,必须在专利保护与技术转移间、先前创新的奖励与后续创新的诱因间取得适当平衡。藉由分析TRIPS协定所赋予专利权人之专有权,本文确认专利权人享有授予许可及拒绝许可之权利。此外,为明确界定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间界面,其它与反垄断容易混淆制度亦需先予以厘清。本文讨论美国法制下的专利权滥用理论之缘起及其发展,并确认强制许可系属反垄断救济手段。本文第二章继而以与规范专利许可中反竞争作法相关国际立法角度切入。在TRIPS协定制订前,国际社会透过《巴黎公约》第五条第A款第二项、《联合国管制限制性商业作法之公平原则及规则》、《国际技术转移行为守则草案》第四章及《国际反托拉斯守则草案》第六条等立法努力,试图解决在全球市场中竞争、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转移间之矛盾问题。部分立法最终未能成功,其原因主要在于难以达成国际共识。竞争、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转移间之矛盾,在TRIPS协定制订后仍然存在。本文透过针对TRIPS协定中反垄断相关条款之分析,确认WTO成员有权以内国立法规范与知识产权相关之反竞争作法,但其必须确保与各成员因TRIPS协定保护知识产权相关条款所负义务一致。TRIPS协定承认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会衍生市场力量,且该力量可能会衍生滥用之情形,因而明示规定各成员立法来避免知识产权滥用,包括反竞争行为,并明示成员得以强制许可作为救济手段。此外,TRIPS协定亦明示谘商与事实发现程序,适用于一成员怀疑他成员企业之反竞争专利许可行为可能违反该成员反垄断法之情形。本文第三章针对WTO发达成员(美国与欧盟)与发展中成员(中国与台湾地区)与规制专利许可反竞争作法相关之反垄断法制,首先梳理中国、美国、欧盟及台湾地区反垄断主管机关、法制架构及相关条例、指南及报告,由此即可看出中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在解释与适用上尚待厘清解决的问题。虽然美国与欧盟法制针对与知识产权相关之反垄断法制,尤其在知识产权许可领域,已有趋同趋势,本文仍针对两者进行立法体例比较分析,提出其在理论与实务中之差异。最后,透过针对美国、欧盟及台湾地区相关指南规范模式之比较分析,本文试图梳理出中国法制可以借鉴之部分。本文第四章针对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界线中较具争议性之议题,区分专利权人之限制性行为与排他性行为两个层面,分别讨论专利联营与拒绝许可之反垄断规制。第一部份,首先以在台湾地区、美国及欧盟之飞利浦CD-R专利许可案出发,讨论专利权被许可方与许可方如何透过反垄断、专利权滥用及强制许可,作为救济其权利之手段,并体现这些手段在实际案例之互动关系。透过分析美国与欧盟法制下专利联营之相关规范,本文认为以必要性作为判断标准尚为可采。此外,针对专利联营中之许可使用费是否合理之问题,本文认为反垄断是否或在何程度内得介入规制,仍待讨论。第二部分,探讨反垄断法是否及在何程度内得介入规制拒绝许可行为。藉由分析相关案例与指南,本文指出美国与欧盟法制分别显示出知识产权保护优先与竞争保护优先之截然不同立场。在美国法制下,针对全录案与柯达Ⅱ案间之见解歧异仍待解决;醇可案则明示反垄断法介入拒绝交易案件仅限于与山杨案类同之极少数情形,同时最高法院从未承认关键设施理论。在欧盟法制下,特殊情况理论显示了关键设施理论在知识产权领域之适用;然而,该理论是否能直接适用在专利权人之拒绝许可案件,诚有疑问。本文结论部分将各章论点汇整,并对中国应如何建构与专利许可相关之反垄断法制提出建言。

【目录】

中文摘要 6-8
Abstract 8-9
学术概述 11-26
引言 26-28
第一章 专利许可之反垄断规制的理论基础与划界前提 28-50
第一节 专利许可之反垄断规制的理论基础 28-34
一、专利制度与反垄断法间系属目标相同、手段不同的互补关系 29-31
二、同一技术及不同技术间以反垄断法介入规制所欲达成的平衡 31-34
第二节 专利许可之反垄断规制的划界前提 34-41
一、专利权人的专有权:许可使用权 34-35
二、与规制专利许可相关概念的厘清 35-41
本章小结 41-42
第二章 国际法制下专利许可的反垄断规制 50-74
第一节 TRIPS协定制定前的国际法制 50-56
一、《巴黎公约》 50-51
二、联合国《管制限制性商业作法的公平原则及规则》 51-52
三、《国际技术转移行为守则草案》 52-53
四、《国际反托拉斯守则草案》 53-55
五、TRIPS协定制定前国际相关立法的评析 55-56
第二节 TRIPS协定制定后的国际法制 56-68
一、TRIPS协定与专利许可反垄断规制相关的条款 56-65
二、TRIPS协定第二十八条与其他相关条款的关系 65-66
三、TRIPS协定制定后仍待解决的议题 66-68
本章小结 68-69
注释 69-74
第三章 TRIPS协定下专利许可之反垄断规制的各国或地区立法体例 74-126
第一节 中国立法体例 74-75
一、反垄断法主管机关及规范架构 74-75
二、《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之解释适用 75
三、新修正《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与《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之关系 75
第二节 美国立法体例 75-85
一、反托拉斯法主管机关及规范架构 75-77
二、与知识产权许可相关之指南及报告 77-85
第三节 欧盟立法体例 85-95
一、竞争法主管机关及规范架构 85-87
二、与知识产权许可相关之条例、指南及报告 87-95
第四节 台湾地区立法体例 95-104
一、公平交易法主管机关及规范架构 95-96
二、与知识产权许可相关之法令规范 96-104
第五节 立法体例的比较研析 104-114
一、与知识产权相关竞争政策:美国与欧盟法制之比较 104-111
二、专利许可反垄断规制相关规范比较分析 111-114
本章小结 114
注释 114-126
第四章 专利许可与反垄断适当界线的待解议题 126-216
第一节 专利联营:飞利浦CD-R专利许可案 126-156
一、案例事实概要 126-129
二、被许可方以反垄断规制专利许可之主张及其认定理由 129-137
三、被许可方之专利权滥用主张及其认定理由 137-143
四、从飞利浦案看专利联营之反垄断规制界线及其待解议题 143-156
第二节 拒绝许可:以反垄断限制拒绝专利许可权利之依据 156-186
一、美国法制 156-171
二、欧盟法制 171-183
三、待解议题:以反垄断规制拒绝专利许可之判断基准 183-186
本章小结 186-188
注释 188-216
结论 216-222
主要参考文献 222-242
后记 24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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