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2.11.13
【摘要】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是商标法的核心和精髓。我国商标法以所使用的商标标识和商品类别是否相同或近似作为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既不科学也不合理:它在实践中导致个案处理结果不公平,对注册"垃圾商标"之风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迫使司法机关出台与商标法不符的司法解释;它在理论上不符合商标的结构、商标功能的定位和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它与商标立法的国际化趋势背道而驰,也没有达到《TRIPs协定》的基本要求。我国第三次修改商标法时应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采用国际通行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以商标混淆理论为基础,以消费者发生混淆的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并对相关条款作出修改。
【目录】
一、我国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缺陷
( 一) 现行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导致对商标侵权纠纷的处理结果不公
( 二) 现行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导致/ 垃圾商标0注册泛滥成灾
( 三) 现行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是逼迫/ 法官造法0的重要因素
二、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法理解读
( 一) 我国现行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违背了商标结构之基本原理
( 二) 商标的基本功能决定应以混淆的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 三) 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奠定混淆理论在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中的基础地位
三、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国际发展趋势
( 一) 美国的商权侵权判断标准
( 二) 欧盟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 三) 国际条约中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 四) 我国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的差异
四、修正我国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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