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2.11.17
【摘要】商标法是公法还是私法,是决定其发展方向的关键问题。从法律文本角度而言,我国《商标法》具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是公法。《商标法(第三次修改送审稿)》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了《商标法》的公法属性。然而,不管是国内学界还是国际条约抑或国外立法,都将商标权视为财产权、私权,都将商标法定位为财产法、私法。我国已由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再将《商标法》定性为公法,已不合时宜。《商标法》在第三次修订时应回归其私法本性,修改立法宗旨、重构商标确权程序、删除不必要的监督管理条款和修订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等。
【目录】
一、我国《商标法》文本的公法属性
二、《商标法》私法本性的学理分析
(一)商标从“管理标志”到“ 财产标志”的转化
(二)商标财产权的特殊性质
(三)商标的财产权属性决定了商标法的私法性质
三、我国《商标法》私法转向的现实基础
四、我国《商标法》回归私法的制度设计
(一)调整《商标法》立法宗旨
(二)重构商标确权程序
(三)删除不必要的行政监管条款
(四)修订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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