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2.11.18
【摘要】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置与商标注册审查的范围有着内在关联,应当统筹考量。我国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置,经历了一个从"双置"到"前置"演变的过程;域外在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置上,出现了从"前置"向"后置"转化的趋势。异议程序"后置"以后,就会出现异议程序与无效程序功能重合的现象,由此产生了异议程序与无效程序"合置"问题。结合我国商标审查的传统与现实,宜将异议程序与无效程序结合在一起,采用"合置"模式。
【目录】
一、我国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置: 从“ 双置”到“ 前置”
二、域外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置: 从“前置”到“后置”
(一)英国: 改全面审查为绝对理由审查
(二)美国: 使用原则基础上的全面审查与异议前置相结合
(三)日本: 保持全面主动审查, 改异议前置为异议后置
(四)德国: 保持绝对理由主动审查, 改异议前置为异议后置
三、我国商标异议程序设置的改革设想: 从“ 后置”到“合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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