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2.11.08
【摘要】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商号仅在特定区域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越这个区域就很难认定侵权。商号保护的这种特征深深地打上了行政权力的烙印,与民商法中所主张的公平原则和平等原则背道而驰,不利于商事主体经营的充分市场化。另外,由于我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得履行《公约》第8条“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内受到保护,无须申请或注册,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的规定,而不考虑其登记主管机关的权力范围给予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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