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2.11.08
【摘要】党的十四大确定我国将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的繁荣必将导致商标竞争比以往更加激烈,也必将涌现出大量的驰名商标。而且我国作为一个文明古国早有不少驰名古今中外的商标。如:“同仁堂”、“五粮液”等。近年来,随着经济改革的深人发展,也创立了不少新的驰名国内外的商标,如:“四通”。“健力宝”等。此外,我国消费者协会评选出一批驰名商标,如:“琴岛海尔”。这些商标亟需法律的特别保护。而另一方面,实践中假冒商标行为屡禁不止,而假冒主要是那些信誉好和声望高的商标。为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加强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另外,我国作为巴黎公约成员国,负有保护驰名商标的国际义务。我国即将加入《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大量的外国商品进入国内市场必定伴随着大量的商标同时进入,其结果必然会产生更多的商标纠纷。我国的行政司法机关既要保护国内的驰名商标,也要保护其他国家的驰名商标。这就需要法律的明文规定。而我国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无此方面的规定,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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