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2.11.09
【摘要】作为商标这一符号的所指,商誉乃是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传统商标转让规则,无论要求商标连同商誉转让抑或允许其单独转让,其表述本身就背离了符号学基本原理,在适用过程中最终都转换为,要求商标连同营业转让或允许其自由转让。不进行这样的转换,上述规则根本就无从适用,更遑论合理与否。历史地看,商标转让制度经历了从连同转让向自由转让的模式转变。在当代,包括我国在内的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实际适用的都是自由转让模式,这也正是巴黎公约和TRIPs协定所持基本立场。在我国,出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考虑,立法者还为商标受让人设定了品质保证义务。表面看来,上述规定系商标品质保证功能的具体体现,实则违背商标制度的运行机理,理当删除。
【目录】
一、作为符号的商标: 商标、商誉与营业的关系
( 一) 商标结构的符号学解读
( 二) 商誉与营业及其相互关系
( 三) 商标转让的价值所在
二、商标转让的制度变迁与立法比较
( 一) 商标转让制度的历史考察
( 二) 典型国家和地区商标转让立法的实证分析
( 三) 美国商标转让模式的变迁: 以司法实践为视角
( 四) 商标转让规则的国际协调
三、商标转让中的品质保证问题
( 一) 商标品质保证功能的准确含义
( 二) 商标受让人与品质保证: 激励抑或义务?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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