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5.04.12
【项目成果】
[1]刘科.商业使用盗版软件行为的刑法规制[J].政治与法律,2011,01:36-43.
[2]刘科,高雪梅.刑法谦抑视野下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J].法学杂志,2011,01:125-127.
[3]刘科.专有出版权的刑法保护[J].科技与出版,2011,01:35-38.
[4]刘科.中国贯彻《TRIPS协定》刑事措施中的若干问题[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1:108-113.
[5]刘科.中日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比较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03:60-66.
[6]刘科.中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贯彻TRIPS协议刑事程序的研究[J].知识产权,2011,02:94-100.
[7]刘科.TRIPS协定中的刑罚措施研究——兼论中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罚措施的立法完善[J].知识产权,2010,06:76-81.
[8]刘科,朱鲁豫.侵犯著作权犯罪中“以营利为目的”要素的规范阐释与完善方向[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09:54-58.
[9]刘科.是二次创作还是复制——对他人作品进行部分修改行为的性质认定[J].科技与出版,2012,10:70-72.
[10]刘科.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61条之“商业规模”[J].刑法论丛,2010,04:239-255.
[11]刘科.《TRIPS协议》刑事部分对缔约方的效力问题——以美国、欧洲共同体、中国台湾地区为例[J].刑法论丛,2011,01:402-416.
[12]刘科.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61条之“商业规模”[J].刑法论丛,2010,04:239-255.
[13]刘科.《TRIPS协议》刑事部分对缔约方的效力问题——以美国、欧洲共同体、中国台湾地区为例[J].刑法论丛,2011,01:402-416.
[14]刘科.中国履行《TRIPS协定》刑事措施义务应遵循的原则[J].刑法论丛,2013,04:227-240.
[15]刘科.中国履行《TRIPS协定》刑事措施义务应遵循的原则[J].刑法论丛,2013,04:227-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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